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,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、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、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。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,是國家預防糾紛、維護法制、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。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。前者是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,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、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,藉以防止糾紛,減少訴訟。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爭議;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,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並由當事人起訴之後進行的,其目的是作出裁決。公證機構辦理的公證行為包括:證明合同、委託、遺囑等法律行為;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;證明法律事實包括引起法律關係產生、變更和消滅的事實;證明非爭議性事實,某些事實不一定發生法律後果,但為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爭議,亦得公證證明;對於追償債款、物品的文書,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;保全證據;保管遺囑;辦理與公證行為有關的輔助性工作,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;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事宜。
公證與公證翻譯主要包括
·遺囑公證翻譯 款合同公證翻譯 ·解除收養公證翻譯 ·繼承權公證翻譯 ·親屬關係公證翻譯 ·收養公證翻譯 存款公證翻譯 ·結婚公證翻譯 ·離婚公證翻譯 死亡公證翻譯
一、 公證機構可以證明下列法律行為:合同(協議)的設立、變更或者終止; 委託、贈與及遺囑的設立、變更或者撤銷; 財產分割、轉讓或者放棄財產權、繼承權的聲明; 有價證券的發行、上市,票據的拒絕付款、承兌,與股票權益有關的委託; 拍賣、招標、投標、開獎、評獎; 債務的擔保; 債權的追索或者債務的承認; 夫妻財產約定(協議); 收養關係的成立、解除、親子認領; 其他法律行為的設立、變更或者終止。
二、 公證機構可以證明下列有法律意義的事件或者文書: 繼承權的享有,商標權、專利權、著作權等民事權利的享有、轉讓和使用許可; 出生、生存、死亡、學歷、經歷、親屬、居住、婚姻、刑事處分等狀況;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、章程、資信狀況和財產的清點、評估和清算,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大會及股東大會決議; 不可抗力事件; 保險財產的估價或者保險損失的確定; 匿名作品的作者身份; 合同(協議)或者其他文書上的簽名、印鑒、作成日期; 檔的副本、節本、譯本、複印本與原本相符; 其他有法律意義的事件、文書。
三、 下列法律行為和文書,應當辦理公證: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、抵押; 重點建設專案和大型建設專案的招標、投標; 國有企業的租賃、產權出售及拍賣; 房屋的贈與、抵押,外銷商品房的買賣,非居住用私房的租賃合同; 股票和其他記名有價證券的贈與、繼承和滅失; 其他法律、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。
四、 對以給付貨幣、物品、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權文書,公證機構可應當事人的申請,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。
五、 公證機構可以辦理貨幣、貴重物品、擔保物(金)或者替代物、有價證券的提存公證。
六、 公證機構可以為當事人辦理證據保全。
七、 公證機構可以辦理與公證相關的以下法律事務: 清點、保管遺產,保管遺囑或者其他文書; 執行遺囑; 代寫法律文書; 法律諮詢;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,監督公證事項的履行或者調解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; 其他法律事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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